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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21-06-01?瀏覽次數(shù):748
電話/微信:19943344499一、設定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號,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zhèn)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fā)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受理條件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應當在期滿前向發(fā)證機關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 新建、改建、擴建的一萬平方米以下(含)房屋建筑及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立項的投資額度3000萬元以下(含)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三、辦理材料
1.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2.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一正兩副)
四、辦理流程
五、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六、代辦機構:易企算(海南)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
易企算(海南)會計事務所 www.dmore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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