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定依據
《海南省建帳監(jiān)督管理辦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號])第十六條 建帳單位依法變更時,應當自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的有關資料向原建帳監(jiān)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二、受理條件
1. 為依法設立的單位或企業(yè)、公司。
2. 具備一定數量的會計從業(yè)人員。
3. 申請變更的單位。
三、辦理材料
準予簡易變更登記通知書
四、辦理流程
五、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六、代辦機構:易企算(海南)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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